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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對環境、景觀、經濟以致身心健康都十分重要,但現時本港樹木管理機制千瘡百孔:(一) 欠缺完善而針對樹木管理的法例;(二)雖成立了綠化、園境及樹木管理組,但各部門的管理工作和協調未見明顯改善;(三)樹木管理工作仍以「頭痛醫頭」的被動方式進行;以及(四) 樹木工作嚴重缺乏監管,質素良莠不齊。

要完善樹木管理工作,多個國家均採用了主動、有計畫和有系統的方式。要走出現時困局,把樹木管理由被動變主動,政府應參照各國的經驗,先建立樹木資料庫及管理記錄冊並進行全面公眾咨詢,繼而因應現有樹木的狀況和公眾訴求來制訂目標清晰的管理策略。在執行有關管理策略時亦要公開透明及定時作出檢討,以確保能達到所訂之目標。

此外,長春社認為本港有必要訂立樹木管理及保護法例,以免樹木,本港市民的公共財產進一步受破壞。長春社認為,樹木法例應包含以下原則:

1. 樹木是重要的公共財產,應當受到保護,特別是市區或市區邊緣的成熟樹木和樹林。有重要生態或環境價值的樹林應劃為樹木保育區。即使將來出售土地,保育區也不應因此而被取消。此外,有獨特文化、歷史價值的樹木也應受保護。

2. 砍伐樹幹大於某一呎吋的樹木必須獲得負責部門批准,並且要在取得書面同意後才可進行。未經批准而砍伐樹木將會受到懲罰。

3. 申請砍伐樹木的過程必須透明。如砍伐樹木數量多於某個數目,必須向公眾公開及諮詢公眾。

4. 在私人土地上種植樹木應予鼓勵,如綠化的地方開放給公眾人士,發展商或地主應獲補償,例如轉移地積比率。

5. 樹木的管理和保養工作應由合資格的樹木專業人員負責,並由一獲授權的專業團體或架構負責維持有關工作的水平和處理投訴。

6. 樹木是公眾財產,因此必須要有足夠和真正的公眾參與,以保護樹木和制定綠化政策。

對市區綠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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